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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蓄意违章操作受伤属工伤,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

更新时间:2021-06-20 12:44:59 浏览次数:247次
区域: 成都 > 高新区 > 高新区周边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肖家河小区 高升桥东路15号成都银行3楼法律事务所
职工非蓄意违章操作受伤属工伤,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认定遵循两条原则,首先,要符合“三工标准”,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次,认定工伤要排除不属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三类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补偿”原则,其核心内容是,无论工伤的引起是否因劳动者本人的过错、用人单位的过错以及第三人的过错,劳动者均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工伤认定不受事故责任限制,职工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论其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均可认定为工伤。当然,法律将蓄意违章排除在“无过错补偿”原则适用范围之外。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违章行为是过失违章行为和一般的故意违章行为,由这些违章行为引起的职工伤害,不属于“蓄意违章”引起的伤害,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成都高新区芳草法律服务所主任路成梁,男,汉族,大学文化,出生于1976年2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人,党员,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原成都市武侯区致民法律服务所副主任,成都市煤建公司中级会计师,长期从事企事业管理和经济工作,积累了较为深厚的社会经验,同时兼修法律专业,于2000年通过司法部法律服务资格证书,于2001年注册执业于成都市武侯区致民法律服务所,任副主任,负责高新区社区法律服务站工作,于2003年7月发起成立成都高新区芳草法律服务所,由成都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直接隶属于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民政司法处。通过不断坚持学习与提高,善于总结自己和他人的经验,经过不懈努力于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十余年来,一直植根于成都市武侯区和高新区基层,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办理了一系列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担当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出色的工作为当事人挽回了不少的损失,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受到当事人广泛的称赞。

名称:成都高新区芳草法律服务所
地 址:成都高升桥东路15号附1号301室
电 话(传真):028-85179313
代表人:路成梁
开户银行:成都农商银行高新支行紫荆南路分理处
:0212020401200100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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