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公司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情形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内资有限公司适用简易注销:
1、设立登记未满一年且未开业的科技公司;
2、设立登记未满一年,已开业但未发生债权债务的科技公司;
3、经税务机关认定的无纳税义务且未申领发票的企业;
4、因未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满5年的。
二、成都公司简易注销不适用以下情形: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注销前应当办理审批的;
2、设有分公司或有对外投资的; 公司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被纳入总局黑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被记载其他失信记录的;
3、公司利害关系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有异议的;
4、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5、 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或者被质押的;
6、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的; 被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7、公司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登记的;
8、工商部门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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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司简易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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