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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知名巧克力生产商商标被驳回

更新时间:2018-06-22 09:55:17 浏览次数: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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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知名巧克力生产商林德巧克力公司欲将“瑞士莲”三字作为商标在华进行注册使用,因被认为整体上未形成强于“瑞士”的含义而被驳回注册申请,林德巧克力公司随后展开了一场商标权属追索。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林德巧克力公司的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涉案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裁定终被维持。
  瑞士知名巧克力生产商林德和斯普伦杰利巧克力公司(下称林德巧克力公司)欲将“瑞士莲”三字作为商标在华进行注册使用,因被认为整体上未形成强于“瑞士”的含义而被驳回,林德巧克力公司随后展开了一场商标权属追索。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林德巧克力公司的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驳回第16801879号“瑞士莲”商标(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裁定终得以维持。
  ,何为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标的文字构成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商标的文字与外国国家名称近似或者含有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判定为与外国国家名称近似。该案中,申请商标由汉字“瑞士莲”构成,整体上未形成强于“瑞士”的含义,申请商标中含有的“瑞士”一词与瑞士国家名称相同,申请商标整体与瑞士国家名称近似。

  第二,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款第(二)项规定中的“国家名称”是否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全称、简称和缩写。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中的“国家名称”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全称、简称和缩写,申请商标“瑞士莲”整体与瑞士国家名称的简称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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