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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药职称论文发表 四川快速论文发表平台

更新时间:2017-10-26 18:07:19 浏览次数:7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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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资格认证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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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各省地区卫生评审政策陆续改革,我们看下四川卫生评审政策。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全省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三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一年;
  3.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二)学历及任职年限。
  1.申报评审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医学博士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医学硕士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申报评审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医学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受聘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申报评审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医学博士学位,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医学硕士学位,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6)医学中专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并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5年以上。
  4.申报评审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卫生和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3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③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机关表彰者。
  (3)医学中专毕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聘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满9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
  ②聘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其中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3年以上,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证书;
  ③聘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其中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5年以上。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卫生和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卫生或基层卫生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3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③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7.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在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其学历按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对待。
  8.卫生援外医疗队员援外一年以上且考核合格者,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援外两年以上且考核合格者,可提前两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9.民族地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在民族地区支援服务的内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原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卫办发〔2010〕621号)等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10.从2016年起,卫生管理专业统一归入技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技师和主任技师。从事卫生保健制度政策研究、卫生政策分析、卫生规划、医保及新农合管理、卫生服务经营管理、卫生服务质量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管理、卫生信息管理、卫生改革与发展、卫生系统绩效评价、初级卫生保健、社区卫生服务、医政管理、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卫生安全与应急管理、妇幼与精神卫生管理、药械管理、中医药管理、医学教育与科研管理、卫生法制监督、卫生经济、医院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申报卫生管理专业。从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工作转入卫生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报考高一级卫生管理专业资格时,须从事卫生管理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两年。且须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卫生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三)卫生和基层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
  申报卫生和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卫生(基层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申报评审专业须与卫生(基层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相一致。
  (四)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按国家和省上相关文件执行。
  (五)执业资格。
  申报医师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申报专业的类别应与医师执业资格类别(临床、口腔、公共卫生)和执业注册范围相一致。申报护理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六)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
  申报评审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要求,按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川卫办发〔2015〕104号)执行。
  参加5·12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4·20芦山强烈地震和灾后重建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关于调整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政策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272号)和《关于参加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川人办发〔2013〕224号)有关规定计算服务基层时间。
  (七)论文和科研。
  申报评审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论文和科研要求,按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川卫办发〔2015〕104号)执行。
  临床护理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按照《关于实施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43号)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对享受上述政策的临床护理人员,只能减少1篇低要求的论文。
  (八)病历和专题报告。
  申报评审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病历和专题报告要求,按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川卫办发〔2015〕104号)执行。
  (九)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执行。
  (十)年度考核。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
  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网上申报。申报人登录四川卫生人才网(,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影响评审结果),须同时提供本人纸质申报材料。
  (二)单位审查。
  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各类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的“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及“基层单位意见”栏内签署详细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查。
  县(市、区)、市(州)卫生计生委(局)、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分级审查核实申报人的推荐材料,在《评审表》相应栏目签署审核意见。市(州)卫生计生委(局)、省级主管部门须同时登录四川卫生人才网(),在权限范围内的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
  申报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本单位岗位职数或结构比例限制,经审查合格人员的材料逐级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卫生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离退休后仍受聘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委托现执业机构按程序申报。
  (四)同行专家评议。
  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原卫生部颁布的《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凡申报卫生正高级、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专业实践能力答辩。答辩以现场问答方式进行,主要考察申报人的基础知识、专业理论、临床实践能力等。
  (五)评审结论公示。
  评审结论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和四川卫生人才网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者,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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