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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资深婚姻家庭律师在线咨询案件委托

更新时间:2018-06-11 16:33:35 浏览次数:120次
区域: 成都 > 金牛 > 营门口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蜀汉路上层建筑A座
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经四川省司法厅批准,依照《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综合性、合伙制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拥有一批资深律师、法学专业人士,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能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需要,律所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已成功为广大企业和个人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建立了良好口碑,律所坚持客户至上,灵活的经营理念,竭诚为企业或个人保驾护航提供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人身侵权纠纷、劳动与工伤纠纷、合同经济纠纷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欢迎大家来电咨询,咨询电话181-1783-1590。也可访问http://www.s***在线律师为您服务!

解除同居关系应该怎么处理:

1、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2、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3、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4、解除非法同居,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5、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6、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7、解除非法同居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8、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按《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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