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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婚姻家庭专业律师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18-06-13 16:49:06 浏览次数:139次
区域: 成都 > 金牛 > 人民北路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蜀汉路上层建筑A座1803
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经四川省司法厅批准,依照《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综合性、合伙制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拥有一批资深律师、法学专业人士,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能适应不同客户群体的需要,律所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已成功为广大企业和个人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建立了良好口碑,律所坚持客户至上,灵活的经营理念,竭诚为企业或个人保驾护航提供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人身侵权纠纷、劳动与工伤纠纷、合同经济纠纷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欢迎大家来电咨询,咨询电话181-1783-1590。也可访问http://www.s***在线律师为您服务

1、离婚时,会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区分开来,夫妻可以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根据《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yiliao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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