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必须先起诉第三人然后才能办理工伤待遇吗?咨询:去年的工伤,认定了,鉴定了等级,但是社保局不支付我的工伤待遇,理由是职工是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必须先起诉第三人拿到民事判决书,然后才能办理工伤待遇,这样做对吗?
答: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2014-06-18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高人民法院
2014年6月1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第十条 高人民法院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因此,社保局应当予以支付,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必须先起诉第三人才能办理工伤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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