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可乐涉嫌商标侵权被发现于2005年11月湖南浏阳市工商局的一次例行检查。在那次检查中,该局发现百事可乐系列产品上的“蓝色风暴”标志早已被浙江蓝野公司注册为商标,后该局主动与蓝野公司联系,了解了“蓝色风暴”商标的相关事宜,并展开初步调查。随后,该局向提供浏阳市百事可乐产品的经销商及生产厂家发函,但未得到正面答复。 向百事索赔300万元 浏阳工商部门的发现促使蓝野公司进一步调查,该公司随即发现问题已经很严重,在与该公司市场交叉的长三角地区,上海百事可乐公司已将标有“蓝色风暴”商品装潢的百事可乐在上海全市销售,并经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销往浙江全省。“被告在没有经过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装潢,侵犯了原告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形成了不正当竞争。”蓝野公司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报建说。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去年12月12日,蓝野公司起诉杭州联华华商集团和上海百事可乐公司,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在同类商品上带有“蓝色风暴”的商标标志,停止带有“蓝色风暴”商标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行为,登报澄清事实,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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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状告百事广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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