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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业中产生刑事责任问题

更新时间:2015-02-06 16:36:02 浏览次数:126次
区域: 成都 > 蒲江 > 大塘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四川成都
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尽一致。我国《律师法》第45条规定​‌‌,律师对泄露国家秘密的,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提供虚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据等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可见这些行为都是与律师职业有关联的,但都不是律师特有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或者做伪证的犯罪。

  立法当时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权利也相应扩大,所以必须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得利用这些权利妨害刑事诉讼正常进行,所以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和打击犯罪的需要,新增加此条款;二是根据目前情况,律师队伍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律师定 位于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法人员,合作制律师不断增加,必须用完备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律师的行为。对本条理解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本罪的主体是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不单纯指的律师,不能理解专门为律师规定;二是此条款内容与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所规定的精神相一致,并不违反国际惯例。
——服务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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