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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中标资格能否要求退还保证金

更新时间:2015-03-10 17:12:43 浏览次数:113次
区域: 成都 > 青羊 > 太升路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四川成都
案情:2010年12月,被告某招标代理公司与采购人​‌‌某卫生局就购买乡镇卫生院基本诊疗设备签订一份《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协议书》,成为政府采购该批设备的招标代理机构。2011年1月,某招标代理公司发布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记载:投标人应当交纳投标保证金2万元;投标人须知第十七条约定“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文件中提供各种资料、说明的真实性负责。在评标过程中,如有发现投标人有为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资料欺骗采购人和评委的行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同年1月18日,原告某医疗设备公司向招标代理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2万元,并提交投标书。投标书记载的技术参数内容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但所附彩页使用了以前相同产品的彩页,彩页记载的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不一致,医疗设备公司在该彩页上注明“彩页仅供参考,实物按投标参数提供”,并加盖了公章。同年2月24日,评标委员会经过评标,认为某医疗设备公司“投标文件货物说明一览表中‘一体化大理石台面’的参数与彩页标注的尺寸不一致,属于虚假应标,不参与评标”。招标代理公司据此不予退还保证金,医疗设备公司诉至法院。

  医疗设备公司认为,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前提是投标人已经中标。在本案中,医疗设备公司既未中标,也未对中标结果有异议,招标代理公司片面摘取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认定医疗设备公司“虚假应标”,进而不予退还保证金,企图误导医疗设备公司和法庭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判令招标代理公司返还其投标保证金2万元。招标代理公司辩称,医疗设备公司存在“虚假应标”行为,已构成违约,不予退还保证金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有异议,可以向政府监管部门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服务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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