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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 用人单位不得辞退

更新时间:2016-09-29 22:21:20 浏览次数:186次
区域: 成都 > 高新区 > 神仙树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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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 用人单位不得辞退

2015-11-10 09:08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否则属违法。日前,成都市民王先生遇到这样的事:期间他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于是他将单位告到了仲裁委。

今年49岁的王先生称,1983年10月,他从部队转业到四川某工程公司工作。2008年9月1日,该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该公司未安排其工作,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5月,每月向其发放生活费1200元。2014年5月28日,王先生经医院诊断患乙型肝炎,医院建议其住院。6月中旬,该公司下属贵阳基层单位通知王先生到该单位上班,王先生以自己正在生病需要接受为由,告诉该单位需请病假,并按该单位的要求及时邮寄了医院的检验报告单、书和请假条。随后,该单位到医院对王先生的病情进行了核实,但未同意他的病假申请,也未再安排其工作。

“没想到在我期间却突然接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王先生气愤地说。2014年8月18日,该公司以王先生收到公司调动工作通知书后,不到下属贵阳基层单位上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自8月20日起解除与王先生的劳动合同。王先生遭辞退后,该公司未支付王先生任何经济补偿,多次协商无果,王先生于今年年初,将该公司起诉到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并支付病假工资、补缴医疗保险。

庭审中,该公司称:王先生没有事先请假,按公司规定,无故旷工3天以上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王先生的代理人律师说:王先生患病后,遵医嘱及时向单位请病假,不是无故旷工,单位解除与王先生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王先生患有疾病,按照国家规定,依据王先生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应享受医疗期,医疗期内依法享受病假工资待遇。同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终,仲裁委仲裁四川某工程公司应按照成都市低工资标准支付违法解除王先生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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