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不服的该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据了解,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其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还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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