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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0-06-28 10:22:23 浏览次数:68次
区域: 成都 > 武侯 > 高升桥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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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成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有一个较长的过程,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进行大量的准备活动。但公司在成立前并不存在,且公司不可能自己去为自己的设立创造条件,那么公司设立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有哪些呢?接下来犬神悬赏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公司设立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有哪些
  1、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从事公司设立必要行为时,其行为法律后果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直接承担。债权人可以公司为被告而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为设立公司非必要的民事行为时,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不能直接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对于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后的公司可以对该行为予以承认,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予以承担,此时,债权人可以以成立后的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但公司发起人对外所为民事行为,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债权人可以对成立后的公司进行催告,要求其对是否追认予以明确。公司不追认的,则债权人只能以公司发起人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设立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有哪些

  二、公司设立中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1、公司设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是指公司正在设立之中,尚未设立登记,但又不能确定公司是否必然能够成立或不能成立的状态。参照公司设立失败的有关原理,此时,公司发起人之间仍然属于合伙法律关系,公司发起人之间应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债权人以发起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明确不能成立的,由发起人按设立失败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公司仍然未能明确是否能够成立的,也按设立失败承担民事责任。

  3、公司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设立成功的,发起人的民事责任按公司设立成功来承担;需要公司承担责任的,可以直接变更设立后的公司为当事人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公司设立失败时设立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
  1、由于公司未能成功设立,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自然无法由设立后的公司来承担。

  2、当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时,设立行为的民事责任问题公司法未作相应规定。

  以上就是犬神悬赏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公司设立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公司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公司设立必要行为时,作为相对一方债权人,无论公司是否成立,均可以直接以该发起人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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