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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干活突发心脏病死亡属于工伤吗

更新时间:2021-01-04 10:13:30 浏览次数:57次
区域: 成都 > 高新区 > 神仙树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99号航天城上城
建筑土地是危险地区,每个进入的人都需要佩戴安全帽等。在工程完工前很多建筑工人都会在工地上工作和生活,所以工地的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建筑土地也是安全事故经常发生的地方,那么在工地干活突发心脏病死亡属于因公死亡吗?下面四川履正律师为读者进行详细解答,希望一下的知识对大家有帮助。

在工地干活突发心脏病死亡,属于工伤吗?

工地上因心脏病突发死亡,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范围:详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③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④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⑤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⑥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⑦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①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 就业或参军的;
③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④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⑤ 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职工为用人单位工作的,需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因为工作或是在工作时受伤的,一般都属于工伤,而有的甚至会因为工作而死亡。在工作岗位发急病死亡,算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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