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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时效的工伤申请是否应该受理

更新时间:2021-02-04 10:24:49 浏览次数:84次
区域: 成都 > 武侯 > 玉林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99号航天城上城
“诉讼时效”是指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时间。相对于普通民事案件而言,工伤保险争议案较为特殊。那么超出时效的工伤申请是否应该受理?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超出时效的工伤申请是否应该受理



不受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30日,工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一年。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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