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长期从事某一工作时,是有可能造成职业病的,职业病是属于工伤的一种,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从而获得赔偿,那么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有什么?下面由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有哪些
劳动者出现职业病被确诊的,可以享有的待遇主要是工伤待遇,包括职工留薪、医疗费报销、康复费报销等。
《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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