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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转移资产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1-05-10 10:56:06 浏览次数:139次
区域: 成都 > 武侯 > 肖家河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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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履行债务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担保人可能会移送自己的资产,从而拒逃避担保的责任,那么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转移资产的,债权人可以怎样处理?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转移资产怎么办

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转移资产是为了逃避履行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转移行为。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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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

1、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

3、违约金。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4、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5、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人在担保期间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担保责任的,债权人知道该情况后,有权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转移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四川履正律所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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