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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哪些合同债权不能够转让

更新时间:2021-09-08 09:42:43 浏览次数:50次
区域: 成都 > 高新区 > 芳草街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新中泰国际大厦
【宏博律所法律热线:18728412001】合同债权是指基于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合同债权与物权不同,合同债权是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订立有效合同关系而存在。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合同债权的转让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哪些合同债权不能够转让?
合同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合同债权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对于给付标的物或者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并无支配力。以下三种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有以下三种:
1、基于个人特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这类合同债权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信任关系,故不得转让他人,比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
2、基于特定的债权人行为为内容的合同权利,例如竞业禁止协议。
3、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的从合同,但是如果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这类合同就可以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可转让的债权
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如果债务人只愿意向合同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当事人当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三)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例如,我国《民法典》第421条规定,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公法上的债权,包括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等,因具有很强的人身性质也不得转让。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债权人权利的转让,是不得以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和不影响债务人的权利为条件的。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除了可以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抗辩事由外,当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也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具备上述效力的债权为完全债权,利于债权的实现,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合同债务转让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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