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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合同中的重大误解你真的了解吗

更新时间:2021-12-10 15:10:29 浏览次数:44次
区域: 成都 > 高新区 > 芳草街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新中泰国际大厦
【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进行合同签订之后,是需要对相关的内容进行核实的,但是会有人去进行文字游戏的运用的让人产生重大误解,中络宏博律所表示重大误解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方面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情况下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与辨别
(一)基于自己过失的错误认识
重大误解的事实对象,须是对其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内容和主体等方面的错误认识,如对促使其从事行为的动机存在错误认识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处于行为人自己的过失而发生,由此区别故意、胁迫、乘人之危等有对方过错的情形,也区别于因第三人的错误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因果关系
即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实施了与其真意相悖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误解重大
因误解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或者将会给自己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可撤销的重大误解行为。中络宏博律所表示为了保证商品交易安全、稳定的秩序,法律将得以请求撤销的误解行为限制在重大损失的范围之内。
重大误解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例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将补偿贸易或者来件装配误认为涉外货物买卖,将借贷合同误认为借用合同等,则当事人将承担完全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发生此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发生错误不会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重大影响,只要对方同意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依约履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主要是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例如误将复制品当作真迹出售或购买,误将钻石当作普通石头出售,则可以认为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大误解处理。
(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如误将茅台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在实践中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将千吨水压机当作万吨水压机也应属于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例如误将仅值100元的标的物当作1000元的商品。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当事人由于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是相对无效,发生重大误解的一方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行为人不行事撤销权,不请求对该民事法律行为予以撤销,该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继续有效。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需要注意的是重大误解须是本质性的,一般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是本质性的,是指表意人如不发生重大误解就不可能为该意思表示,实践中本质性的重大误解一般涉及行为性质、标的物、对方身份等重要因素。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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