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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的简介 一、受理范围:1、

更新时间:2019-09-15 09:14:26 浏览次数:741次
区域: 成都 > 高新区 > 高新区周边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肖家河小区 高升桥东路15号成都银行3楼法律事务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的简介
一、受理范围: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二、时效:提出仲裁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三、管辖:市属企业由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外,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如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与其主要营业地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用人单位一方工商注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四、受理依据:1、《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五、受理程序及规范:1、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有明确的被诉人,有具体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2、申诉人应提交书面申诉书及发生劳动争议的相关证据。3、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4、仲裁委员会对于决定受理的案件,一般在七天之内,向申诉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对于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向申诉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5、申诉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交纳仲裁受理费及处理费,不交的按撤诉处理。被诉人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交纳仲裁处理费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答辩状等相关证据。6、仲裁委员会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提前4日通知申诉人及被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7、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8、根据文件,仲裁不收仲裁费。六、受理时限: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结案长不得超过90日(中止延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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