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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行纪合同是委托合同吗

更新时间:2021-12-28 10:07:09 浏览次数:291次
区域: 成都 > 高新区 > 芳草街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新中泰国际大厦
【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委托是产生一切委托事务的基础,如代理、行纪、居间均由委托产生,委托合同是一种基础合同;委托解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中络宏博律所表示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行纪合同是委托合同吗?
行纪合同不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中络宏博律所表示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都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合同,但两者除有共同特征外,还具有明显的区别。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1)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从事交易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从事交易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4)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合同委托人可以是哪些?
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无太多限制。中络宏博律所表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往往对行纪人的资格、业务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专门的监督和管理。
行纪人要承担责任吗?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是行纪关系中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从事购销、寄售等行纪业务的当事人。其主要权利有:报酬费用给付请求权、拍卖提存权、介入权等
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虽然处理事务的结果终归于委托人承受,但行纪人是以独立的主体资格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无须向第三人披露自己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我国改革开放前受计划经济的限制,行纪业很不发达,只有一些国营和集体的信托商店、旧货寄售商店和贸易货栈等,主要是公民的寄售业务。改革开放后,全国各地相继恢复和新建许多贸易信托、行纪等机构,包括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公司等。由于行纪人往往是在一定领域内从事专门性行纪活动,比较了解行情,熟悉业务和供求关系,且手段简便、灵活,可以为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服务,对扩大商品流通,促进贸易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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