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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讲解单位不为劳动者买社保有哪些法律后果

更新时间:2017-05-03 15:54:25 浏览次数:214次
区域: 成都 > 成华 > 建设路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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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该义务是法律负加给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该义务不得免除。违反该义务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而言,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根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生育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养老保险等,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将导致劳动者无法依法享受医疗、失业、工伤以及养老等社会保险待遇,这些即构成其损失。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违反法定义务导致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由于此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因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会保险导致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的劳动者没有明确的法律救济渠道,往往通过信访等方式维权,给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隐患。近,高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作出司法解释[①],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规定将民法的一般原理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确定,并成为劳动者维权的法律依据。此后,凡因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导致劳动者不能获得社会保障待遇的,均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如:未购买医疗保险导致劳动者不能通过社保基金报销医疗费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购买生育险导致劳动者不能报销相关费用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并且,根据民法原理和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无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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