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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

更新时间:2018-05-15 10:04:23 浏览次数:56次
区域: 成都 > 锦江 > 春熙路
类别:商标注册
地址:提督街1号雄飞中心3楼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1.在同一商品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商品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在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销售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擅自制造、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擅自制造、伪造注册为商标标识的。由于这类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后果严重,危害极大,因此应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对生产者、提供者产生误认,对注册商标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和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争创也造成了妨碍,因此,应认定为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五、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八、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十、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对于此行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十一、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以上列举之外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例如,企业标志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可能暗示使用该企业标志的企业与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使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或者不正当地利用或者削弱该的显著性特征的;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且该域名是恶意注册或使用的,总之,表现形式种种,但只要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即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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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18年01月07日
UID:456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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