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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分类原则

更新时间:2018-05-16 09:49:01 浏览次数:83次
区域: 成都 > 蒲江 > 鹤山
类别: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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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斯分类以及《区分表》对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分类时,一般遵照下列原则。

  (一)商品分类原则

  1.商品为制成品,原则上按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

  例如,手套类商品,应依据具体产品的功能、用途进行分类。“手套(服装)”属于服装,应申报在第25类;“防事故用手套”属于救护器具,应申报在第9类;“手套”属于医疗用辅助器具,应申报在第10类;“绝缘手套”属于绝缘用品,应申报在第17类;“家务手套”属于家务用具,应申报在第21类;“竞技手套”属于体育和运动用品,应申报在第28类。“一次性手套”为不规范名称,因为该商品的功能用途并不明确,例如“一次性手套”应申报在第10类;“家务用一次性手套”应申报在第21类。

  2.商品为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应依据主要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

  例如,“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主要功能是电子发声装置,应申报在第9类;“带电子发声装置的图书”,主要功能是图书,应申报在第16类。

  3.商品为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例如,根据类别标题,“金属建筑材料”属于第6类,那么“建筑用金属衬板”应申报在第6类。同理,“金属制人工鱼礁”是由金属材料制成,应申报在第6类。

  4.商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例如,“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应按牛奶申报在第29类;“加奶咖啡饮料”的本质仍是咖啡饮料,应申报在第30类。

  5.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

  例如,“电话机听筒”是构成“电话机”的一部分,应申报在第9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此处的“用于”,是指专门用于,即该专门容器为盛放该商品进行了专门的设计,具有特殊的形状和样式。

  例如,“专用化妆包”为盛放化妆用具进行了专门的设计,应申报在第21类;“非专用化妆包”应申报在第18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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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18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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