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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乔丹商标有欺骗性 驳回原告诉求

更新时间:2018-06-26 09:50:32 浏览次数:86次
区域: 成都 > 锦江 > 春熙路
类别: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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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留商标“乔丹QIAODAN”,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打起了官司。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审结该案,驳回原告乔丹体育公司的诉求。由于中国公众普遍将“乔丹”与美国知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相对应,该系列案件中,诉争商标“乔丹QIAODAN”是否具有欺骗性成为案件的焦点。

据了解,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乔丹”是美国知名职业篮球运动员,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乔丹体育多类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作出被诉决定,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原告乔丹体育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起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较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迈克尔·杰弗里·乔丹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判决书中认定:“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乔丹”指代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并且“乔丹”已经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在我国一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除了为耐克公司代言“AIR JORDAN”系列产品外,还先后代言了“佳得乐”饮料、“恒适”内衣、“WheatiesBox”麦片等多种与篮球运动没有直接关联的商品,知名范围已不仅仅局限于篮球运动领域,而是已成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

  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明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在先姓名权。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乔丹”、拼音“QIAODAN”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乔丹”。根据较高人民法院上述认定,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是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乔丹”已经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诉争商标“乔丹”使用在相关种类商品上,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标记有诉争商标的商品,与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或品质产生错误认识,具有欺骗性。

  因此,诉争商标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应当不予注册。此外,《商标法》所规定的情形属于禁止使用的**条款,因此诉争商标无法经使用取得知名度而获准注册。

  综上,北京知产法院援引较高人民法院在先生效判决中关于原告“乔丹”商标损害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在先姓名权的认定,认定诉争商标具有欺骗性,驳回原告乔丹体育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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