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公司住所证明。需要注意的是:
,公司住所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有的公司根据开展业务的实际情况,需要设立多处办事机构,甚至设立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等。这些办事处、分公司甚至子公司的设立,需要按照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另行办理有关设立手续。而本条所称的公司住所,仅指本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二,申请人提供的公司住所证明,可以是对公司享有该住所使用权的证明,而并不必须需要公司享有该住所权的证明。《民法通则》、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要求公司设立时必然对住所享有所有权。因此,公司提交的住所证明,可以是公司对该住所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也可以是公司与该住所权人签订的有效房屋租赁协议
成都公司注册针对法定的注册地址,要求是办公房、商住两用、厂房、仓库等可以,但是一个注册地址只能注册一家公司。
成都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公司住所证明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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