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的法律责任
现实中往往有这样的事,公司已经完成税务登记证和工商的注销,后来税务机关却查到,企业存在偷税或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还应该承担这个责任吗?有人可能会不解,注销税务登记证时,税务机关不是已经进行了检查吗?怎么注销后,又说有问题了呢?企业是否存在税务方面的违法行为,属于“事实”的范畴,被证据证明了“有”就是“有”,没有被证据证明“有”就是“无”,而与是否检查、检查是否查出来没有关系。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公司经营过程中收取了虚开的发票,但注销前及办理注销时,都没有被发现。注销后,因为开票方被查到,顺藤摸瓜,查到了该公司。查实公司接受虚开的普通发票,虚列支出偷所得税100万元。如果该公司的注销是注销了其法人身份,相当于这个公司在法律上已经“死了”,则说明找不到纳税人、找不到被处罚人。纵然被查出来,如果要补税、交滞纳金、罚款、罚金,也因为没有主体而无法进行了。比如,被注销的子公司查出来的税款,母公司是可以概不负责的。但这并不是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把责任一股脑儿全给撇开了,这时我们要注意区别“公司的责任”和“个人的责任”,有些商界大佬就是因为已注销的公司被查出问题,而牵连入狱的。
公司的责任,包括补税、罚款,都不能转嫁给个人,这一点没有疑问。但在公司经营中,税务问题却可能导致个人直接承担责任,这些责任往往是刑事责任。《刑法》第205条规定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八修正案同时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注销公司需要谨慎处理,大业财务成立11年和很多公司合作办理过很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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