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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撤三

更新时间:2019-12-08 09:19:34 浏览次数:56次
区域: 成都 > 青羊 > 太升路
类别:商标注册
地址:成都及周边市区
“撤三”申请件数逐年增加,2015年2.9万件,2016年4万件,2017年5.7万件。在目前注册商标权越来越难取得的趋势下,“撤三”制度无疑为他人积极利用有效的商标资源提供了便利。于是,将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商标权人好不容易取得了商标权,却被提了“撤三”,一不小心就陷入了争夺商标权的“战争”之中。

一、什么是“撤三”?

我国商标法第49条2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条所规定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即我们俗称的“撤三”。其立法目的在于撤销闲置商标,将其重新放回公有领域,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被提撤三如何应对?

通常情况下,一旦商标被提起撤三,商标局会下达《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给权利人。商标权人收到该通知后,如果想要保住商标,则要积极进行答辩,并于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系争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三年期间,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有效商业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1]。如果期满没有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商标局将撤销该注册商标。

1、何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48条的规定,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才构成商标法中所称的商标的使用。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商标使用的认定原则产生了新变化,不再是单凭“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使用”认定,而是发展到运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标准,进行实事求是地认定,对不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予以排除[2]。

2、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略有差别可视为商标使用

有些商标权人使用其商标时,并没有完全按照申请商标时的样式进行使用,对此,《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2款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商标略有差别还可被视为商标使用,但是,如果这种差别产生在核准使用的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结论就有所不同了。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不能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举个例子: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老坛子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中[3],系争商标被核准注册在第29类泡菜、酸菜等商品上,然而并没有在泡菜、酸菜等核定注册商品上进行使用,而是使用于酸菜鱼调料。由于“调料”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第30类酸辣泡菜(调味品)商品,故法院认定该系争商标的使用不足以证明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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