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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诉讼的上市规定

更新时间:2020-07-03 11:34:23 浏览次数:68次
区域: 成都 > 武侯 > 磨子桥
类别:专利注册
地址:武侯保利
根据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三十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要及时披露。该项专利对于企业是重要的,涉及到一千万以上的专利诉讼,并且存在败诉风险的,那根据规定,发行人就属于证监会所认定的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有可能在国内无法正常上市。

不少专利流氓正式看中了这一点,往往在企业IPO上市前期发动诉讼,专利诉讼耗时往往长达一两年,拟上市公司根本无法等这么久,从而谋求拟上市公司支付巨额和解金换取上市空间和时间。

如,*派在深圳市中院发起了对*米公司多项专利诉讼,即请求*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米多种手机产品。此时的*米正在香港联交所筹备上市工作。在*米上市的关键时刻,*派发起此次专利侵权诉讼,可能是正常维权,因为这造就不是*派次起诉*米了。也可能是趁*米上市之际,故意来“敲诈”一笔也不是不可能。
不过香港联交所的上市制度同大陆关于重大诉讼前置审核的规定不同,即使涉及到了诉讼,也不会暂停上市的步伐。发明人选择对上市公司发起专利诉讼,还是得研究透彻不同地区交易所的上市制度。

总结:充分而有利的应诉准备是针对专利流氓侵权诉讼的重要途径,同时前期有效的专利规划和布局同样非常重要。

具体应对PT的方法和策略,今后会在后续文章中更新,欢迎关注顶呱呱专利申请服务https://www.dg***/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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