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旅行社设立初审申报
成都市旅行社设立分社指南
成都市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责任主体:四川省文化旅游厅
实施主体: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服务对象: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法人
申请条件:三名导游,固定场所,计调,经理,营业设施;经营范围国内旅行社不得包含出境旅游业务;
办理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七)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分社的《营业执照》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成都市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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