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成都摄制许可证;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和进口片审查。
第四条:国家电影局负责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
省级电影局(以下简称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国家电影局委托,成立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品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审查标准:
一、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拍摄前,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电影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手续。
二、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提交前办理备案手续。
三、办理电影(梗概)备案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01.拟拍摄影片的备案报告;
02.不少于一千字的电影剧情梗概一份,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征求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03.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
四、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程序:
(一)制片单位向国家电影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电影行政部门提出备案。
(二)国家电影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电影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发给《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如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制片单位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拍摄。
(三)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如电影剧本需另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需延长二十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制品单位。
电影摄制许可证申请范围成都地区: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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