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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使用但没注册或者购买的商标权益能否承继或转让

更新时间:2017-10-30 17:30:14 浏览次数:185次
区域: 成都 > 青羊 > 光华
类别:商标注册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1号1栋3层88号
我们都知道已使用的商标有注册和没有注册之分。注册商标的相关权益可以继承和转让,那么,在先使用但没注册的商标,其权益能否承继或转让呢?本期商标课堂,我们就来讨论一下该话题。
2013年8月30日,修改通过的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在先使用商标抗辩作出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商标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那么,在先使用商标的相关权益,或者说在先商标使用人资格能否承继或者转让呢?在先使用的商标因其初使用者死亡、企业改制等原因而被他人承继,或者由其初使用者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承继者或受让者能否适用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主张在先使用商标的抗辩呢?在实践中,那些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特别是,被认为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权益,高人民法院认为其可以承继。
因此,在先使用的商标若初使用者因企业合并分立、产权转让、重组改制等原因而由其权利义务承继者承继使用该商标,或者初使用者死亡后由其亲属承继使用该商标,也或者初使用者将相关经营项目连同该商标一并赠送亲友或者有偿转让他人,则本身都具有正当合理性,在先使用商标的相关权益均可以转让和继承。不能仅因为现在的使用者是承继取得或者受让取得在先商标,就排除其主张在先使用商标抗辩的权利。不过,若在后注册商标权利人能够证明在先商标现在的使用者有偿受让该商标时,主观上具有利用在后注册商标的声誉而“傍”恶意的,将不应该支持现在的使用者继承或受让在先使用商标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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