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美孚”品牌,你先想到的是什么,【电话:173-5868-1144;028-61644044,成都商标注册,一对一全程服务、、快捷】是机油,是减震器,还是化肥?随伴随着“美孚”品牌知名度的日益提升,各种攀附其品牌的行为也接连发生。继“美孚”商标在多起案件中获得跨类保护后,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犯“美孚”商标侵权案中,其“美孚”商标再次获得跨类保护,并终获得300万元赔偿。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美孚”商标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中,维持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于原审被告北京北农国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下称北农公司) 、潍坊中科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科公司)、张智敏、张丹丹的商标侵权认定,但将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从原审判决的450万元变更为300万元。成都商标注册,一对一全程服务、、快捷
埃克森美孚公司(下称美孚公司)为核准注册在第1类上的第35297号“美孚”商标、第14703号“美孚MEI FOO”商标、第5741892号“”商标、第174462号“MOBIL”商标,以及第5类上的第174470号“MOBIL”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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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7日,美孚公司在“第十五届中国(寿光)国际蔬菜科技博览会”(下称展会)中,从中科公司的展台中购买了标有北农公司名称的被控侵权产品,包括一种化肥产品及六种农药产品,上述产品中均使用了“”商标,包装袋上有“Mobil fertilizer”(Mobil 肥料)/“Mobil pesticide”(Mobil 杀虫剂)字样。另外,展台上标有中科公司、北农公司字样的宣传手册中《后来居上的好产品,令人信服的效果!美孚3000》《美孚3号(二代)》等内容。
张智敏分别于2004年9月10日、2004年10月21日在第1类和第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第4263121号、第4321774号“”商标,并于2004年许可给北农公司、中科公司使用。针对上述商标,美孚公司分别提出异议。
针对第4263121号“”商标,北京一中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商标与美孚公司在先注册商标“美孚”和“美孚MEI FOO”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核准注册。2013年12月20日,北京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成都商标注册,一对一全程服务、、快捷
针对第4321774号“”商标,北京一中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商标与美孚公司在先注册商标“MOBIL”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该判决已生效。
美孚公司诉称,中科公司、北农公司、张智敏在“北农网”上发布带有“”商标的各类杀虫剂、肥料等产品的照片和宣传视频,并打出了“美孚农药服务中国”的宣传口号。张丹丹登记注册了域名b***用于“北农网”,专门进行侵权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张丹丹还设立了“潍坊世纪浩林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展会上与中科公司租用同一个摊位。据此可以认定,张丹丹与其他三被告共同实施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14年12月15日,美孚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述四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50万元及合理支出;发布声明影响,以及对中科公司和北农公司进行民事制裁,收缴及销毁侵权产品和侵权标识,并予以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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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诉行为中使用的“”“美孚”“Mobil”与美孚公司在第1、5类商品上注册的“MOBIL”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美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张智敏自2004年起其便授权北农公司、中科公司生产侵权产品,该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在各被告均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三被告应对其自2004年开始至今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张丹丹所经营网站页面下方显示有“copyright2008-2013”字样,在原告美孚公司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该网站宣传行为自2008年开始,故其应对自2008年开始的网站宣传行为与其他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美孚公司提出的450万元经济损失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成都商标注册,一对一全程服务、、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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