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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3-12-27 19:10:51 浏览次数:110次
区域: 成都 > 金牛 > 西安路
类别:税务顾问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二段3号水文综合楼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1月6日发布2013年第63号《关于金融业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内容如下: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四章第十四条中“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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