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将部分房屋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均属国有独资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该进行基数调整?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因此,无偿提供房屋给其他单位使用如不属于关联交易,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