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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知识

更新时间:2014-03-07 13:10:14 浏览次数:61次
区域: 成都 > 金牛 > 西安路
类别:税务顾问
地址:一环路北二段三号水文综合楼

我公司为金融企业,开发多种理财产品,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客户固定理财收益中取得固定回报(即我公司不承担风险的理财产品约);另一类是与客户共同承担风险,定比例分享理财收益;目前,关于理财产品的营业税还没有正式文件,请问,对于上述理财产品购买者的金额差额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实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由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由资金贷款,是指将自由资金货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有价证券或非货币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人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年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金融企业代人理财行为不管收益如何分配,应根据以上税目解释规定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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