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84号)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屋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缴纳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如果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则对包销商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包销房地产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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