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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4-03-13 16:51:34 浏览次数:64次
区域: 成都 > 金牛 > 金牛周边
类别:其他
地址:一环路北二段三号水文综合楼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该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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