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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

更新时间:2014-03-18 17:04:02 浏览次数:85次
区域: 成都 > 金牛 > 金牛周边
类别:其他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3号
一、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需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
二、按本公告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时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30日内抄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同意对外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适时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纠正。
三、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自其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以前年度(限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照《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四、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其他事项,仍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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