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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4-03-21 16:36:31 浏览次数:70次
区域: 成都 > 金牛 > 金牛周边
类别:其他
地址:一环路北二段三号水文综合楼
一、汇算清缴范围
我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无论是否处于减免税期,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时间
纳税人自当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报送年度申报资料及“涉税通”汇算清缴软件数据,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流程
(一)纳税人向申报征收大厅“汇算清缴软件数据受理处”报送“涉税通”汇算清缴软件数据。在总局“涉税通”软件新版本未发布前,纳税人可暂用旧版本软件报送。
(二)纳税人在申报征收大厅申报柜台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申报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一本,含3张主表2张附表)
2、年度财务报表;
3、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资料;
4、经我局管理科进行符合性审核并签字的资产损失,属于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提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汇总申报表》(二份);属于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提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汇总申报表》(二份);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设计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其他需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
我局管理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除报送上述1-7项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1)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缴款书(税收管理员核实签字)
(2)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缴款书(税收管理员核实签字);
(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二份)
(4)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5)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说明”(下同),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设计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我局管理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除报送上述1-7项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8、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9、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同上)
(三)汇算清缴软件受理人员接受“涉税通”软件税务端审核通过的汇算清缴软件数据;未审核通过的,退还纳税人补正。
(四)申报征收科受理纳税人年度申报后,将加盖受理申报专用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表(两张主表一套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汇总申报表》(一份)、《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汇算清缴申报资料传各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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