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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扩建如何确定计提成本

更新时间:2014-03-28 11:11:17 浏览次数:48次
区域: 成都 > 金牛 > 金牛周边
类别:其他
地址:一环路北二段三号水文综合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对房屋建筑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改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根据以上所诉,企业将未足额提取折旧的原厂房拆除扩建,属于推倒重置,应以该厂房的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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