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计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公司从外资公司分回的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如果是符合上述规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需要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