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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收取3年租金应如何确认收入

更新时间:2014-04-16 11:29:37 浏览次数:45次
区域: 成都 > 金牛 > 金牛周边
类别:其他
地址:一环路北二段三号水文综合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租金确认收入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徐进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因此,对企业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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