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根据所诉,公司为法人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公司的盈利。
合伙人盈利可否用于弥补合伙企业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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