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规定,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该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应缴费额=销售额x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发生的时间和缴纳的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有关规定负有相关增值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按照财综【2012】68号文件有关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上述规定,“营改增”后公司提供广告服务仍应缴纳文化事业费,缴纳地点与公司缴纳增值税的纳税地点相同,即应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如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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