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限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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