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因此,企业员工取得第13个月工资应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企业员工只取得第13个月工资,没有其他性质的一次性奖金,则可将第13个月工资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即将第13个月工资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使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员工除取得第13个月工资外,还取得其他一次性奖金,并且二者在同一月份内发放的,可将第13个月工资与其他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二者不在同一月份内发放的,并且其他一次性奖金已经采用过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的,第13个月工资应与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再执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
第13个月工资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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