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会计/审计/评估 > 事业单位改制后,承担原单位的土地,房屋等,是否缴纳
成都
[切换城市]

事业单位改制后,承担原单位的土地,房屋等,是否缴纳

更新时间:2014-07-21 16:31:03 浏览次数:55次
区域: 成都 > 金牛 > 金牛周边
类别:税务顾问
地址:一环路北二段三号水文综合楼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成都会计/审计/评估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13年11月19日
UID:99824
---------- 认证信息 ----------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