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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评估

更新时间:2015-04-02 12:57:16 浏览次数:92次
区域: 成都 > 双流 > 东升
类别:评估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全国范围
一、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选)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节 设 立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物权法》对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出质问题作出规定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物权法。国家胡锦涛签署第62号令予以公布。物权法约22000字,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共5编19章247条。这部法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七章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问题作出规定。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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