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业营业税的税目与计税依据
一、税目与税率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娱乐场所为顾客提供的饮食及其他服务也按照娱乐业征税。
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桌)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
对中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娱乐业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一)歌厅
歌厅,指在乐队的伴奏下,顾客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活动的场所。
(二)舞厅
舞厅,指供顾客进行跳舞活动的场所。
(三)卡拉OK歌舞厅
卡拉OK歌舞厅,指在唱片、磁带、录像带、视盘等播放的音乐伴奏下,顾客自娱自乐进行的歌唱、跳舞活动的场所。
(四)音乐茶座
音乐茶座,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饮料消费的场所。
(五)台(桌)球、高尔夫球、保龄球
台(桌)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指为顾客进行台(桌)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六)游艺
游艺,指举办各种游艺、游戏(如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等)活动的场所。
(七)网吧
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娱乐业适用5%-20%的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二、计税依据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各种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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